繁体字转换器周公解梦
站内搜索:
返回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
首页 | 医院介绍 | 医院新闻 | 医院管理 | 医院文化 | 党团建设 | 科研教学 | 科室介绍 | 专家介绍 | 先进设备 | 健康常识 | 便民服务 | 下载区
  医院管理
医院管理
法律法规
 
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(2003年)
2008-9-10 作者:
 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
    第一章 总 则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有效预防、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,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,制定本条例。
    第二条 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(以下简称突发事件),是指突然发生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、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。
    第三条  突发事件发生后,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,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,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,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、统一指挥。
   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。
    第四条  突发事件发生后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,负责领导、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。
  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,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、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。
  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。
    第五条 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,应当遵循预防为主、常备不懈的方针,贯彻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、反应及时、措施果断、依靠科学、加强合作的原则。<

[下一页]

 
版权所有:广东省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Copyright © 2008 zjhospital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
本站 ICP备案号: 网站建设由宏大网络提供